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是委任,不是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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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4-25 23:23
標題:
是委任,不是承攬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4-25 23:30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3 年上易字第 353 號民事判決
查依兩造不爭執真正之系爭協議書第1條約定:「茲證明
乙方(即被上訴人)曾於100年9月1日至101年11月8日委
託甲方(即上訴人)加盟事宜,授權甲方:⑴加盟店家得
於簽約生效後期限內使用劉毅英文商標。⑵加盟店以五折
購買學習出版社之書籍。⑶加盟店於簽後期限內有效,以
後須每次重新議約經乙方同意始生效力。⑷未經乙方同意
之加盟店家,對乙方無拘束力。⑸若辦理加盟需經乙方認
可,並繳清加盟金…始生效力。⑹加盟部各分校交接事項
,如附件。」即已明載「委託」文義,且依第1條所約定
之授權範圍,兩造間契約內容無非約定上訴人為被上訴人
招攬加盟分校,並處理商標使用、書籍販售等事宜,上訴
人依約推廣加盟事宜,自屬受被上訴人委託辦理加盟之相
關事務。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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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25 23:24
次查證人即劉毅英文副班主任李霙仟於原審時證稱:上訴
人辦理前開招攬加盟分校事務,有關報紙廣告之刊登,費
用由被上訴人負擔、書籍訂購享有折扣,其他如何推廣由
上訴人自行處理,但師資派遣不在授權範圍內等語(見原
審卷第226頁);上訴人亦自承招募方式由其決定,招募
費用亦係其決定等語(見原審卷第198頁),可認就加盟
分校招攬業務,
係由上訴人自由裁量處理事務之方法,核
與承攬契約係由承攬人需完全依照定作人之指示施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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