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割裂觀察及割裂適用及片斷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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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21 16:33
標題:
割裂觀察及割裂適用及片斷摭取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4-11-6 07:47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655 號民事判決
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固屬第二審法院之職權,惟其採證、
認事如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或證據法則有悖,即難謂非違
背法令,當事人自得援為第三審上訴之理由。次按主張法律
關係存在之當事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特別要
件事實,負舉證之責任,惟此特別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證
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
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以直接證
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
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予以
割裂觀察
。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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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4-5 09:26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133 號民事判決
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
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
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
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必以直
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
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
予以
割裂觀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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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時間:
2023-3-24 11:01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3-3-24 11:27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重上字第 774 號民事判決
按贈與,係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民法第406條定有明文。贈與之性質為諾成、不要物、不要式、無償之債權契約(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必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
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934號判決意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4 19:30
111台上1743
又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固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惟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並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且得依已明瞭之事實,推定應證事實之真偽,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1項本文、第3項、第282條規定自明。且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3-11-15 10:43
112/186
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必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1-6 07:45
113/1660
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必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參照)。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又對於證人之證言,應綜合其前後陳述內容、相關證據及訴訟資料加以斟酌,以形成心證,不可僅片斷摭取其有利或不利之部分,即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1-6 07:45
似見上訴人以自己名義購買系爭房地,並就系爭房地享有管理、使用收益、處分權,及負擔義務。則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能否謂不足以此等間接事實,進而推論兩造間存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即非無研求餘地。原審未詳加審酌,且未就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為判斷,僅就上訴人提出之各該證據為
割裂適用
,逕認兩造間無借名登記關係,遽而為不利於上訴人之判決,自有可議。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4-11-6 07:47
按主張法律關係存在之當事人,固應就該法律關係發生所須具備之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惟此要件事實之具備,茍能證明間接事實,且該間接事實與要件事實間,依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已足推認其因果關係存在者,即無不可,非必以直接證明要件事實為必要(民事訴訟法第282條規定參照)。故法院審酌是否已盡證明之責時,應通觀各要件事實及間接事實而綜合判斷之,不得將各事實予以割裂觀察。又對於證人之證言,應綜合其前後陳述內容、相關證據及訴訟資料加以斟酌,以形成心證,不可僅
片斷摭取
其有利或不利之部分,即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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