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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刑附民之判決,應以刑庭上認定事實為據。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6 09:38
標題: 刑附民之判決,應以刑庭上認定事實為據。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6 10:28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智字第 38 號民事判決

按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刑事訴訟法第500 條前段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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