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法人有侵權能力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20 11:39
標題:
法人有侵權能力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20 11:50 編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8 年重訴字第 323 號民事判決
另「法人依民法第26至28條規定,為權利之主體,有享受權
利之能力;為從事目的事業之必要,有行為能力,亦有責任
能力。又依同法第28條、第188 條規定,法人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
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
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惟民法關
於侵權行為,於第184 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定文義
及立法說明,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而法人,係以社員
之結合或獨立財產為中心之組織團體,基於其目的,以組織
從事活動,自得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與活動,為其自己之團
體意思及行為。再者,現代社會工商興盛,科技發達,法人
企業不乏經營規模龐大,構成員眾多,組織複雜,分工精細
,且利用科技機器設備處理營運業務之情形,特定侵害結果
之發生,常係統合諸多行為與機器設備共同作用之結果,並
非特定自然人之單一行為所得致生,倘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
,均須藉由其代表機關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始得成立,不僅
使其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甚重之對外責任,亦使被害人於請
求賠償時,須特定、指明並證明該法人企業組織內部之加害
人及其行為內容,並承擔特殊事故(如公害、職災、醫療事
件等)無法確知加害人及其歸責事由之風險,於法人之代表
人、受僱人之行為,不符民法第28條、第188 條規定要件時
,縱該法人於損害之發生有其他歸責事由,仍得脫免賠償責
任,於被害人之保護,殊屬不周。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
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
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 條規定
,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
此為最近之最高法院統一見解
(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03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
。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20 11:50
依上,OOO雖於系爭競賽游泳項目中不幸溺水身亡,依林
oo因應系爭事故之處理過程,尚未違反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義務,應不構成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侵權行為,
則被告即亦不構成原告所主張之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
無論被告對林00是否居於僱用人或有實際指揮監督,亦不
構成第188 條第1項前段之連帶賠償責任。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3 00:01
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 2035 號 民事判決 (大法庭)
裁判要旨:
法人依民法第 26 至 28 條規定,為權利之主體,有享受權利之能力;為
從事目的事業之必要,有行為能力,亦有責任能力。又依同法第 28 條、
第 188 條規定,法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之成立,係於其董事或其他
有代表權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或其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
法侵害他人之權利時,始與各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惟民法關於侵
權行為,於第 184 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定文義及立法說明,並
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而法人,係以社員之結合或獨立財產為中心之組
織團體,基於其目的,以組織從事活動,自得統合其構成員之意思與活動
,為其自己之團體意思及行為。再者,現代社會工商興盛,科技發達,法
人企業不乏經營規模龐大,構成員眾多,組織複雜,分工精細,且利用科
技機器設備處理營運業務之情形,特定侵害結果之發生,常係統合諸多行
為與機器設備共同作用之結果,並非特定自然人之單一行為所得致生,倘
法人之侵權行為責任,均須藉由其代表機關或受僱人之侵權行為始得成立
,不僅使其代表人或受僱人承擔甚重之對外責任,亦使被害人於請求賠償
時,須特定、指明並證明該法人企業組織內部之加害人及其行為內容,並
承擔特殊事故(如公害、職災、醫療事件等)無法確知加害人及其歸責事
由之風險,於法人之代表人、受僱人之行為,不符民法第 28 條、第 188
條規定要件時,縱該法人於損害之發生有其他歸責事由,仍得脫免賠償責
任,於被害人之保護,殊屬不周。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
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
,認其有適用民法第 184 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3-28 17:18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3-28 17:28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金上字第23號
再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理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第184條規定,負自己之侵權行為責任,俾符公平,此有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44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被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2項規定,請求鉅僑公司應對其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5-23 18:06
另就民法第184 條,於法人之侵權行為有無適用部分,業
經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於審理
108 年度台上字第2035
號案
件時,透過徵詢之程序,而取得肯定說之統一見解,即民
法第184 條規定,於法人亦有適用。是原審認榮騰公司應
依民法第184 條規定對被上訴人負侵權行為責任,於法自
無不合,上訴人辯稱榮騰公司為法人,無適用民法第184
條侵權行為規定之餘地云云,難認有據。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6-13 20:03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3 20:11 編輯
最高法院 109 年台上字第 2202 號民事判決
民法關於侵權行為,於第184 條定有一般性規定,依該條規
定文義及立法說明,並未限於自然人始有適用。法人既藉其
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即應自
負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故應認有民法第184 條規
定之適用。且法人依該條規定所負者,乃自己之獨立侵權責
任,與同法第188 條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有本質上之差異
,不得援用其受僱人之時效利益,拒絕給付。原審就此持相
異見解,遽以首都銀行、永豐銀行為法人組織,一切事務須
依其代表人或受僱人行使職權或執行職務始得為之,認無民
法第184條規定之適用,並以投保中心未主張之民法第188條
規定,認定首都銀行、永豐銀行亦得援用受僱人之時效利益
,拒絕全部給付,而未就投保中心主張永豐銀行出具隱匿止
扣事實之函證、首都銀行出具虛偽記載存款存在函證之行為
,是否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2項、第185條規定要
件,及投保中心就其對永豐銀行、首都銀行各自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之請求權行使,是否亦罹於時效而消滅,令當事人為
適當完全之辯論後予以認定,關此所為不利投保中心之判決
,亦有未洽。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