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承攬契約的成立及報酬issu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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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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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17 18:19
標題:
承攬契約的成立及報酬issues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6-14 14:3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248 號民事判決
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民法第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契約之成立不以形式上以書面為之或署名畫押為必要,凡當事人間締結契約,其書面之形式雖不完全,而能以其他方法足以證明其意思已有合致之表示者,自無妨於契約之成立(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4408號判決要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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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4 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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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750 號民事判決 (下一同)
次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
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為民法第
490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所明定,此乃報酬後付原則之規
定。是雙務契約若為承攬關係,一般咸認承攬人有先為給付
之義務(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9號判決參照)。
是承
攬契約需承攬人完成工作後,始得請求給付報酬
。本件堃鈺
公司主張已依約交付郵箱櫃體,慶臻公司則以系爭郵箱櫃體
,存有A櫃27個LimitSwitch未固定、3個裂縫、1處髒汙;B
櫃缺少28個儲格、39個裂縫、102處髒汙、25個門片未固定
、25個電子鎖卡門;C櫃缺少14個儲格、11個裂縫、79個卡
門、220處髒污、3個電子鎖卡門、9個門片未固定等瑕疵,
抗辯堃玉公司並未完成工作,不得請求第2期款及尾款。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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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4 14:50
系爭櫃體存有上開瑕疵,是否具備約定之品質及無減少或滅
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而已達完成工作之
程度,並非無疑。況依系爭契約約定有關第2期款之給付條
件,需堃鈺公司將系爭櫃體全部裝置完成,且運至中日公司
完成驗收點交,而尾款之給付條件需系爭櫃體經正式驗收合
格,始能請求慶臻公司給付報酬(見本院卷一第88頁),則
堃鈺公司交付之櫃體既存有上開瑕疵,慶臻公司因而未完成
驗收,付款條件即未成就,堃鈺公司尚不得請求慶臻公司給
付第2期款及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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