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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民法225條: 不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5 13:40
標題: 民法225條: 不可歸責債務人之給付不能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370 號民事判決


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民法第225條第1項定有明文。該條項所謂「給付不能」,係指依社會觀念其給付已屬不能者而言,亦即債務人所負之債務不能實現,已無從依債務本旨為給付之意。次按債務人原有給付之責任,僅於特別情事始得免責,乃債法之基本原則。民法係以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為免給付之原因,此觀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自明,故債務人欲免為給付,應就歸責事由之不存在負舉證責任。
 ⒉上訴人辯稱因被上訴人未履行其出資、規劃、設計、請照、施工、營造等契約義務,致其花費鉅資整合土地徒勞無功,不但原本合建分屋計畫成為泡影,更持續負擔貸款利息,為減少損失,只能另謀出路,故而將土地所有權及建築執照起造人權利轉讓予他人云云(見本院卷二第305頁)。惟前已敘及於上訴人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或系爭合建契約第17條第2款約定定期催告被上訴人履行義務前,被上訴人尚不負遲延或違約責任,足認上訴人逕自決定不履行其整合土地之給付義務,並將土地所有權及建築執照起造人權利轉讓予他人,乃係基於自身內部因素之考量,與民法第225條第1項所指「不能給付」之概念尚屬有間,則上訴人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辯稱其得免除對被上訴人提供系爭18筆土地為建築基地之給付義務云云,於法即有未合,不足為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2-14 08:12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12-14 08:25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上字第 403 號民事判決


按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民法第22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系爭使用條款「帳戶管理」第5項約定,被上訴人終止系爭契約後得關閉系爭帳戶,有系爭使用條款影本可稽(見原審卷第115頁)。被上訴人已合法終止系爭契約,有如前述,則上訴人依約即對被上訴人負有關閉系爭帳戶之義務。惟上訴人在我國是方電訊機房架設之伺服器上設置系爭網站,當客戶使用瀏覽器並點選系爭網站,註冊並使用系爭帳戶、登入、交易等功能時,系爭網站即連結網際網路至日本幣寶公司之伺服器提供服務。客戶所持有之加密貨幣數量、是否交易成功等資訊,均儲存於日本幣寶公司之伺服器。上訴人僅得經由內部管理使用之工具程式,連線至日本幣寶公司之伺服器,以查詢有限的客戶交易歷史資料,但無權開啟、關閉或重製日本幣寶公司之伺服器,亦無從獲取客戶帳戶的密碼、以及虛擬貨幣交易所需的客戶個人私密金鑰,有109年9月26日國立臺灣科技大學臺科大教二字第1090107405號函附鑑定結果影本可證(見原審卷第269至271頁)。日本幣寶公司自108年7月23日關閉系爭系統服務,至今並無重啟上訴人就系爭系統之執行權限,亦為兩造所不爭執。從而上訴人雖負有關閉系爭帳戶之義務,惟因日本幣寶公司關閉系爭系統服務,上訴人無法開啟、關閉或重製日本幣寶公司之伺服器,無從獲取被上訴人所有系爭帳戶密碼與私密金鑰,因此無法關閉系爭帳戶,則據此足證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所負關閉系爭帳戶義務已陷於給付不能,故依民法第225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即免除該等給付義務。是上訴人此部分所辯,即為可採。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關閉系爭帳戶云云,應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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