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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期貨市場具高度不可確定性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2 21:26
標題: 期貨市場具高度不可確定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34 號民事判決

況期貨市場具高度不可確定性,交易價格本無法全依理論模型或預期狀態呈現,輒因市場供需或預期心理等眾多因素影響而劇烈改變,考量該等市場行情、流動性之不可預測性,足認期貨商縱延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亦未必對交易人有利,甚有因市況不利交易人,造成交易人未能及時脫離對其不利之交易市場,致權益受損有擴大之虞,是期貨商代為沖銷期貨交易人帳戶內未沖銷全部或部分部位,僅須符合契約之約定,即應屬適法,不得事後以期貨商未以當日最佳價格平倉,或平倉價格劣於收盤價格等情,即指期貨商執行強制平倉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是原告主張被告違反金融消保法第7條所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云云,自非有據,不足採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2 21:27
況期貨市場具高度不可確定性,交易價格本無法全依理論模型或預期狀態呈現,輒因市場供需或預期心理等眾多因素影響而劇烈改變,考量該等市場行情、流動性之不可預測性,足認期貨商縱延後執行代為沖銷作業,亦未必對交易人有利,甚有因市況不利交易人,造成交易人未能及時脫離對其不利之交易市場,致權益受損有擴大之虞,是期貨商代為沖銷期貨交易人帳戶內未沖銷全部或部分部位,僅須符合契約之約定,即應屬適法,不得事後以期貨商未以當日最佳價格平倉,或平倉價格劣於收盤價格等情,即指期貨商執行強制平倉有違反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是原告主張被告違反金融消保法第7條所應盡之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云云,自非有據,不足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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