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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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2 14:47
標題: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2 15:01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545 號民事判決
又按業務員經授權從事保險
招攬之行為,視為該所屬公司授權範圍之行為,所屬公司對
其登錄之業務員應嚴加管理並就其業務員招攬行為所生之損
害依法負連帶責任。業務員同時登錄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業務員者,其分別登錄之所屬公司應依法負連帶責任。前項
授權,應以書面為之,並載明於其登錄證上。第一項所稱保
險招攬之行為,係指業務員從事下列之行為:一、解釋保險
商品內容及保單條款。二、說明填寫要保書注意事項。三、
轉送要保文件及保險單。四、其他經所屬公司授權從事保險
招攬之行為,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15條第1 項、第2 項、
第3 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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