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代沖銷7044口…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2-10 16:07
標題:
代沖銷7044口…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2-10 16:34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重上字第 684 號民事判決
系爭受託契約修訂後第17條第2項約定即時沖銷,超出風險預告書暨同意書第1條約定所預告之風險,違反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3項、第8條第1項規定;被上訴人於107年2月6日未給予陳宣寰補足保證金時間,逕於系爭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 後10餘分鐘內,強制沖銷系爭帳戶未平倉之選擇權7044口,致陳宣寰因而虧損2034萬餘元,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