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車禍事件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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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19 19:43
標題:
車禍事件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1935 號民事判決
又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
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217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
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
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最高法院85年台上第1756號判例意
旨參照)。因之不論加害人之行為係故意或過失,僅須被害
人就損害之發生或擴大,有應負責之事由,不問其係出於故
意或過失,基於衡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即有該法條所定
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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