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2021年,再論假扣押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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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1-3 23:08
標題:
2021年,再論假扣押的要件
又假扣押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
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
執行而設,是所謂債權人者,係指
主張債權之人
而言。受理
假扣押聲請之法院,從形式上審查,如認債權人之請求顯非
正當(如當事人不適格或顯然與法律規定有違等)時,雖得
據以駁回假扣押之聲請,然如債權人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
尚待本案辯論後判決者,即非假扣押裁定程序所應審究,法
院不得遽然駁回該假扣押之聲請(最高法院108 年度台抗字
第374 號、108 年度台抗字第378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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