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案重初供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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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2-14 20:48
標題:
案重初供原則
ty 99s1812
足證被告平鑫公司與被告黃詩慈、高楊新、劉
玉菁間確無消費借貸契約關係存在。又按當事人或證人於案
發時之供述較少權衡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依經驗法則,
較之事後翻異之詞為可信,此即所謂案重初供原則。被告平
鑫公司負責人劉信基於99年9 月1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時陳稱
:其認為原證4 證明書之內容為事實始簽立等語,嗣檢察官
於100 年度偵字第18781 號侵占案件100 年7 月22日偵訊時
劉信基則改稱:其因酒醉未看清楚始簽立該證明書云云(見
本院卷第151 頁、第169 頁背面),基於案重初供,應認劉
信基所簽立原證4 之證明書內容並未違反其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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