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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代位之訴提出之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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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2-14 18:09
標題:
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及代位之訴提出之合理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3 年重訴字第 337 號民事判決
是陳柏檜與林鴻坤間借貸債權雖未能提出有交付達6,000 萬
元之證明,但仍有2,000 萬元債權存在,本件原告所提證據
不足以認定被告間借貸及本票債權全數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
;又原告主張被告林鴻坤繼承被繼承人林振聲之債務,以債
權人身分代位提起確認之訴,其確認利益為:陳柏檜與林鴻
坤間之本票、借據均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實際上無任何債
權債務關係存在,因原告為林鴻坤之債權人,陳柏檜以不實
債權請求強制執行,對系爭基地查封,妨害原告基於確定判
決甲、乙辦理移轉登記,原告排除該不實債權後即可執行,
故有確認利益,因此代位林鴻坤提起確認之訴及債務人異議
之訴。查,原告所持執行名義是請求辦理系爭基地之移轉登
記,因遭被告陳柏檜對林鴻坤聲請強制執行,縱使陳柏檜對
於林鴻坤之債權債務並未達6,000 萬元之多,但至少有2,00
0 萬元之債權存在,是陳柏檜聲請對系爭標的物執行,於法
並無不合,對本件原告而言,陳柏檜與林鴻坤需完全無債權
債務關係下,陳柏檜對林鴻坤之強制執行程序方能全部被排
除,對原告而言方能確保其移轉登記請求權,所謂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法律關係之存在與否不明確,致原
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危險得以對於被告
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922號判
例意旨參照)。本件原告主張其有請求被告林鴻坤辦理移轉
系爭土地之債權存在,今被告2 人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成立
假債權並簽發本票,並聲請本票裁定聲請就系爭土地為強制
執行,將危及原告上開債權致原告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
危險云云。然因被告間並非全無債權債務存在,原告私法上
之地位,無法因提起本件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排除,是以
原告對確認被告間本件本票債權不存在,並無確認利益。又
陳柏檜對林鴻坤有債權存在,並無債權不成立或消滅之情形
,是以林鴻坤並無怠於行使權利即怠於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
,是原告無從代位林鴻坤請撤銷系爭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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