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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契約在訴訟中亦成為法院之裁判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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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1-28 17:22
標題:
契約在訴訟中亦成為法院之裁判規範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1-28 18:48 編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75 號民事判決
按倘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
能反捨契約文字更為曲解。又契約乃當事人間在對等性之基
礎下本其自主之意思、自我決定及自我拘束所成立之法律行
為,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之原則,契約不僅在當事人之
紛爭事實上作為當事人之行為規範,在訴訟中亦成為法院之
裁判規範。因此,倘當事人所訂立之契約真意發生疑義時,
法院固應為闡明性之解釋,即通觀契約全文,並斟酌立約當
時之情形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就文義上及理論上詳為推求
,以探求當事人締約時之真意,俾作為判斷當事人間權利義
務之依據。惟法院進行此項闡明性之解釋(單純性之解釋)
,除依文義解釋(以契約文義為基準)、體系解釋(綜觀契
約全文)、歷史解釋(斟酌訂約時之事實及資料)、目的解
釋(考量契約之目的及經濟價值)並參酌交易習慣與衡量誠
信原則,加以判斷外,並應兼顧其解釋之結果不能逸出契約
中最大可能之文義。除非確認當事人於訂約時,關於某事項
依契約計畫顯然應有所訂定而漏未訂定,致無法完滿達成契
約目的而出現契約漏洞者,方可進行補充性之解釋(契約漏
洞之填補),以示尊重當事人自主決定契約內容之權利,並
避免任意侵入當事人私法自治之領域,創造當事人原有意思
以外之條款,俾維持法官之中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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