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買、押連件及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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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0-11 15:34
標題:
買、押連件及同時履行抗辯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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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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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15:35
另比對系爭契約第3、4條與第8條第1、2項之約定內容可知
,其等規範之義務內容、違約態樣、違約責任迥不相侔,前
者(即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係針對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延誤
,後者(即系爭契約第8條約定)係針對交地遲延或不能之
違約,不容混淆,故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約定僅需
有可歸責於賣方之遲延,包括遲延交付產權文件、遲延移轉
土地所有權登記云云,顯然混淆系爭契約第4條及第8條第2
項之規範內容,毫不可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0-11 15:39
按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
辭句,民法第98條固定有明文。然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
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
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
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第1118號判例要旨參照)。查
系爭契約第4條約定「雙方應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必要證件全
部備齊,...交由雙方委請之代理人辦理。...如因一方之延
誤致影響產權登記而使對方權益遭受損害時,應由延誤之一
方負擔賠償責任」;第8條約定「(第1項)本約不動產訂於
第二期款交地。...。(第2項)如因可歸責於賣方之事由,
致屆期賣方延誤或不能交屋【按:應為「地」之誤載】時,
...賣方願自違約日起至交屋日止每逾壹日以總價款千分之
壹計付違約金賠償買方...」;第14條第2項約定「若是賣方
違約不賣或因糾紛不能解決,致無法出賣等情事發生時,賣
方除將既收之價款全部退還買方外,並願意賠償買方所付價
款同額之違約金,並約定於違約日七日內連同違約金全數退
還買方,但買方亦應於收足解約金同日將不動產及其產權移
轉登記返還賣方」等情,有系爭契約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
㈠第17頁至第21頁)。而對比上開契約第4條、第8條、第14
條第2項約定文字之用詞及文意可知,系爭契約第4條係在規
範契約一方因延誤備齊及交付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必要證件,致他方權益受損時,該延誤之一方應負損害賠償
責任,但並無約定延誤之一方應支付違約金。系爭契約第8
條第2項約定則是在規範因可歸責賣方事由致賣方延誤或不
能交付系爭土地時,雙方約定賣方應支付違約金,此由該約
定明確記載「賣方延誤或不能『交屋』【按:應為「地」之
誤載】時,...賣方願...付違約金」之文意脈絡即明。而系
爭契約第14條第2項約定則是在規範因賣方違約不賣或因糾
紛不能解決,致無法出賣等情事發生,經解除契約後之賣方
應支付違約金之約定,此由該條項後段所約定之雙方應履行
行為乃互負回復原狀,且不妨害損害賠償請求之內涵(即賣
方將既收之價款全部及同額違約金退還買方,而買方亦應於
收足「解約金」同日將不動產及其產權移轉登記返還賣方)
即明。從而,自系爭契約第4條、第8條第2項、第14條第2項
之上開約定文字內容,已足認定二造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
於賣方違約不履行(含遲延)交付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
登記產權文件致影響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或違約不履
行(含遲延)交付系爭土地,或違約不賣、給付不能而解除
契約等上開3種不同態樣情形下,賣方所應負之責任及是否
應支付違約金,買賣雙方均已分別以系爭契約第4條、第8條
第2項、第14條第2項為清楚明確之規範,亦無混淆或彼此涵
攝之情形存在。是原告主張:系爭契約第8條第2項「屆期賣
方延遲」之情形,不限於「遲延交地」,應包括遲延交付產
權文件、遲延辦理系爭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一切遲延情形
,另該條項所稱「交地」之真意應係指「所有權移轉登記」
;系爭契約第14條第2項並未限定系爭契約需經解除云云,
顯係斷章取義,割裂、曲解系爭契約文意,洵非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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