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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清算開始後的支出可以用第64條之2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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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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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14:58
標題:
清算開始後的支出可以用第64條之2第1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10-11 14:59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⑵又聲請人固主張其自
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迄今
,每月
必要支出包含房屋租金9,000元、膳食費8,000元、交通費
500元、水電瓦斯費1,500元、手機通訊費780元、雜項(
含醫療費及生活必需品)2,000元,共計21,780元等語,
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相關收據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
261至309頁)。惟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乃為兼顧債權
人、債務人雙方之利益,對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使
其透過重建型之更生程序或清算型之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
,藉以妥適調整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間之權
利義務關係,保障債權人獲得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
濟生活之重建復甦機會。是以,債務人為使其有經濟復甦
更生之機會,自應以誠實及信用之原則面對自己之債務,
積極勉力謀求更生償債方案,除應積極開源努力勤奮工作
以增加收入償還債務外,尚須節流儉樸其生活需求而適當
控制其支出,以達成勉力履行債務,並應依一般生活所需
及合理範圍予以計算消費支出,方屬合理
,因之消債條例
第64條之2第1項明定:「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
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一點二倍定之」。
又新北市政府所公告之108、109年
度新北市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分別為14,666、15,500元,
而聲請人亦未提出其他事證足資證明前開費用均屬必要支
出,從而聲請人108年9月至同年12月每月必要支出應以17
,599元【計算式:14,666×1.2=17,599】、109年1月至
同年5月每月必要支出應以18,600元【計算式:15,500 ×
1.2=18,600】為定,逾此範圍即不予計入。是聲請人於
清算程序開始後即108年9月迄至109年5月止之必要生活費
用合計為163,396元【計算式:(17,599×4)+(18,600
×5)=16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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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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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1 14:59
準此,聲請人於清算程序開始即108年9月5日後,可處分所
得扣除其所必要生活費用,尚有餘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33
條前段所定「於清算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
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
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之要件,而其聲請清算前2年
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為378,940元【計算式
:785,906-406,966=378,940】,且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
之分配總額僅351,631元(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8
號裁定參照),亦與同條後段「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之要件相符,從而聲請人
有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應不予免責之情形,應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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