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22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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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0 21:32
標題:
民法226條第2項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20 21:36 編輯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
所失利益
為限。民法第216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原告主張為準備經營系爭幼兒園而支出娃娃車定金、影印機、廣告帆布、桌椅、教具、書包等費用574414元,無非 是系爭租約生效後,原告為其營業支出之成本,無論系爭房 屋3 樓是否為違章建築,前揭支出均會發生,顯非因被告甲 ○○未交付合於債之本旨的系爭房屋3 樓而生的損害,
況原告仍得在系爭房屋1-2 樓經營幼兒園,並非系爭租約全部標 的均給付不能,原告復未證明其合於民法第226 條第2 項得 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之要件,堪認其選擇全部
解約
係 基於其意願而為之
,此部分費用與被告甲○○之不完全給付欠缺相當因果關係,不屬於所受損害,自無從請求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07號
作者:
momolove
時間:
2018-1-25 12:04
本帖最後由 momolove 於 2018-3-7 17:12 編輯
谢谢楼主了,请继
私家偵探收費
续努力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25 13:49
momolove 發表於 2018-1-25 12:04
谢谢楼主了,请继续努力
謝謝momolove的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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