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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利用吸金來還前債,使投資人陷於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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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8-24 13:03
標題:
利用吸金來還前債,使投資人陷於錯誤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ata.aspx?ro=0&q=16604ad22101e84fca538d442294bbc6&sort=DS&ot=print
證人林翔鈴證述:被告從
未告知對外積欠債務,之後與其他人核對LINE對話及照片才
發現被告同時以相同之愛馬仕皮包照片重複向多人表示需要
進貨資金(見他字第3500號卷第54頁、本院卷1-3 第239 頁
、第259 頁)、證人施瑩芬證述:被告都是使用高級精品,
看起來完全沒有資金缺口(見偵字第12352 號卷二第286 頁
)、證人陳詠茹證述:被告透過證人林翔鈴招攬時完全沒有
告知積欠債務乙事,事後發現被告用相同照片重複向多人邀
集投資,如果知道被告收取款項係為了償還個人債務,絕對
不會提供資金(見偵字第12352 號卷二第271 頁、第273 頁
、本院卷1-3 第176 頁)、證人許雅茹證述:因為被告消費
能力很好,穿戴也都是精品,並且營造出經濟優渥的形象,
所以從未懷疑過被告的資力,事發後被告才表示已有上千萬
元之負債,取得之資金只是在填補資金缺口並用以償還債務
(見他字第3062號卷第61頁、偵字第12352 號卷二第208 頁
、本院卷1-3 第160 頁、第162 頁)、證人黃世鈞證述:被
告事後才表示收取的投資款係用以償還借款、利息(見偵字
第12352 號卷二第155 頁)、證人鍾享媛證述:被告事後告
知借款原因係為償還高利貸,而不是作為投資資金(見偵字
第1669號卷第93頁)、證人魏翰君證述:被告並未告知積欠
地下錢莊債務,若知悉上情,就不會參與投資了(見本院卷
1-3 第278 頁至第279 頁)、證人呂汶倫證述:若知道被告
在外積欠高額債務,當然不會借錢給被告(見偵字第00000
號卷二第431 頁)、證人李臻證稱:被告從未告知財務出現
問題,如果知道該情,當然不會繼續投資(見偵字第1859號
卷第132 頁)等情明確,此外,復有附表一「卷證出處」欄
所示證據資料,以及被告於事發後經本案被害人等要求而出
具之104 年8 月7 日借據1 張(見他字第3523號卷第5 頁至
第6 頁,以上為附表一編號2 部分)、104 年7 月30日、31
日之本票及借據各1 張(見他字第3500號卷第4 頁至第9 頁
,以上為附表一編號4 部分)、104 年12月20日欠款聲明書
1 張(見偵字第12352 號卷一第342 頁,以上為附表一編號
6 部分)、104 年8 月13日本票共5 張(見偵字第1859號卷
第188 頁、第224 頁、第229 頁背面、第263 頁、第271 頁
,以上為附表一編號14、15、20、21、24部分)等存卷可參
,且互核一致,則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
予採信,是被告確有上揭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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