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保本或保證獲利(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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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8-22 18:46
標題:
保本或保證獲利(刑法部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金訴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
林璿霙於警詢中證稱:沒有詐騙被害人,係遭鼎笙公司負責
人施慶鴻詐騙,我們公司及客戶共支付1 億6,000 萬元欲蓋
太陽能光電廠,惟完全未施作,這部分已向調查局檢舉,並
已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偵查中,我們受施慶鴻詐騙,向
告訴人所收取的投資款都拿去買電廠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
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618號偵查卷第17頁、第18頁、臺灣
臺北地方檢察署109 年度偵字第5804號偵查卷第780 頁)、
證人楊大業於偵查中證稱:本件被害人所涉案件均因太陽能
詐欺案,導致不能依原本契約給付利息,我們公司因該案被
詐騙6 千多萬元,我們公司投資太陽能,公司資金去投資,
現在這個案件也在官司中,導致公司所有營運無法運行,我
們實際上也是受害者,因為投資鼎笙公司,被鼎笙公司惡意
詐騙,我也有對鼎笙公司提告等語(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
108 年度偵字第1618號偵查卷第118 頁、第208 頁),另有
太陽能光電發電廠承攬契約書、交易明細在卷可參(見臺灣
士林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偵字第1618號偵查卷第221 頁至第
235 頁),是雖被告朱孟㚬、廖家楹以富柏公司名義舉辦理
財講座,招攬如附表編號1 至14、17至28、31、32所示之告
訴人與香港富柏公司、富懿公司、正見公司簽訂借貸契約或
外匯操作契約及與鼎笙公司簽訂太陽能光電契約,然被告朱
孟㚬、廖家楹確將所取得之款項用以投資房地產或購置太陽
能電廠,且其等於107 年7 月前均依約給付本金及利息,自
難僅憑被告朱孟㚬、廖家楹事後無法依約
償付本金及利息
,
遽認其等無依約履行之能力及意願,況如附表編號1 至5 所
示告訴人陳怡燕、鄭意馨、鄭雅銘、林緗芸、蔡天福、林暢
子均係104 年、105 年簽訂借貸契約,如附表編號8 至14所
示告訴人魏訢、黃芸慧、李韋儒、沈盈伶、王雲鍵、蔡嘉瑋
均係106 年6 月前簽訂借貸契約,被告朱孟㚬、廖家楹依約
履行1 年至3 年不等,實難認其等自始即無履約之能力及真
意,在別無積極事證證明其等佯以借款予香港富柏公司、富
懿公司、正見公司投資及由投資人直接投資太陽能光電廠為
由,向如附表編號1 至14、17至28、31、32所示告訴人陳怡
燕、鄭意馨、鄭雅銘、林緗芸、蔡天福、林暢子、李宜庭、
陳晏亭、魏訢、黃芸慧、李韋儒、沈盈伶、王雲鍵、蔡嘉瑋
、劉怡寧、劉家瑋、姚昱辰、彭沁琳、陳昱靚、鄭捷予、李
芸、游佳穎、郭鴻、張沛然、李瑩汝、陳宣勝、吳威霖、簡
亦彣詐取投資款,並將該等款項挪作他用等節,難據此即推
論被告朱孟㚬、廖家楹有詐欺取財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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