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緩刑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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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8-22 18:31
標題:
緩刑的要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8 年金訴字第 205 號刑事判決
又按宣告緩刑與否,固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
事項,惟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除應審查被告是否符合緩刑
之法定要件外,仍應就被告有以暫不執行刑罰為適當之情形
,亦即應就被告犯罪狀況、有無再犯之虞,及能否由於刑罰
之宣告而策其自新等情加以審酌。且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
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
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之要件。查被告朱孟㚬、廖家楹
業經本院各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其等所犯上開之罪之宣
告刑,已逾刑法第74條第1 項規定受2 年以下
有期徒刑宣告
之緩刑要件,自無宣告緩刑之餘地,被告朱孟㚬、廖家楹及
辯護人請求為緩刑之宣告,尚非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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