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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漏水的與有過失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9 23:11
標題: 漏水的與有過失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9 23:12 編輯

2樓告3樓漏水侵害,但鑑定結果3樓與有過失7成

而參以防水協進會105 年6 月15日鑑定報告、  105 年12月12日台(105 )防協會字第225 號、106 年7 月14  日台(106 )防協會字第119 號函所載內容(見原審卷第49-9  4 頁、第158-159 頁、本院卷第142-143 頁),3 樓房屋客廳  廁所結構體有滲漏水現象,且其排水管流至2 樓廁所門口上方  處,接頭不良或有破裂致在使用水時或排水時至地坪及排水管  內部,造成2 樓房屋廁所門口牆壁和天花板水分增加,長期滲  透侵蝕之樓板層及加強磚造牆,造成局部結構體產生裂縫,水  分會沿裂縫或損壞處滲入樓板及牆壁內,使2 樓房屋天花板及  牆面滲水並長期含水量增加,進而與水泥成分及空氣反應後形  成壁癌;而3 樓房屋客廳廁所結構體有滲漏水現象,係因2 樓  房屋天花板排水管未經專業建築師、技師等專業人員確認配置  位置,因而改變原有隔間及原有設計管線排水本身負荷量,重  新配置管線接頭不良、產生縫隙或有破裂所致。亦徵2 樓房屋  屋主王桂生就2 樓房屋滲漏水所生之損害,亦與有過失,本院  審酌被上訴人及王桂生之過失程度及其等過失造成本件損害之  原因力等因素,認為被上訴人之賠償責任應減為30%。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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