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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代位分割的訴訟費用怎麼訂?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7 09:33
標題: 代位分割的訴訟費用怎麼訂?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8-1-7 09:44 編輯

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代位何隆台訴請分割遺產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    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原告及被告5 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擔較為公允,即由原告及被告5 人各負擔六分之一。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80條之1 、第85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職權酌定訴訟費    用負擔如主文第2 項所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3205號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8-1-7 18:04
另按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
    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
    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
    1定有明文。本件係因代位分割遺產而涉訟,且原告代位被
    告劉重信之行為可認按當時之訴訟程度,為伸張或防禦權利
    所必要,又分割遺產之訴,實質上並無所謂何造勝訴敗訴之
    問題,本院審酌兩造(其中原告係代位被告劉重信)各自因
    本件分割訴訟所得之利益等情,認本件之訴訟費用,應由被
    告按附表三所示之比例分擔,始為公平,附此敘明。

似乎和上方的判決不同。本判決原告不用出訴訟費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20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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