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一、二審勝訴後,聲請的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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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5-30 23:11
標題:
一、二審勝訴後,聲請的假處分
被上訴人聲請系爭假處分裁定,係主張:聲請人即被上訴
人於93年1月16日與相對人即廖邦雄等3人簽訂土地租賃契
約,承租系爭土地,租賃期限93年5月20日起至103年2月
19日止,並於租賃契約書第4條約定,出租人如欲出賣土
地,應先通知被上訴人,被上訴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
權,廖邦雄等3人於98年8月30日與000簽訂不動產買賣
契約書,出售系爭土地,卻未通知被上訴人,嗣被上訴人
知悉該情後,乃寄存證信函表示願以相同條件優先購買,
經廖邦雄等3人拒絕,被上訴人乃提起本案訴訟,經原法
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9號判
決被上訴人勝訴,現因廖邦雄等3人上訴最高法院而尚未
確定,被上訴人恐在103年2月19日租賃契約屆滿後,廖邦
雄等3人另將請求標的出售移轉登記與他人,致現狀變更
而使聲請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乃願供
擔保,請予假處分等語,並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建物
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書、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存證信
函、林辰彥律師事務所函、原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12號
民事判決、本院101年度重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本院102
年7月9日102中分文民怡決101重上79字第08228號函等影
本為證(詳系爭假處分聲請狀所載,附於原法院102年度
裁全字第221號卷),嗣經原法院以102年度裁全字第221
號民事裁定供擔保准為假處分。而上訴人不服系爭假處分
裁定,提出抗告後,分別經本院103年度抗字第36號民事
裁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415號民事裁定維持原裁
定,並據以駁回廖邦雄等3人之抗告、再抗告而確定在案
,業經本院調取上開案卷核閱屬實。則被上訴人抗辯其於
102年11月21日向原法院聲請假處分,係因其聲請之際,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事件尚未判決確定,且該事件之
101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5月14日第二審判決,均
獲得勝訴判決,判決理由均認定其主張優先承買權存在,
又其本於對上開勝訴判決之信賴,為免自身權益受損,聲
請假處分,並據以為保全執行,且經歷審法院予以審酌後
,核准在案等情,勾稽其於系爭假處分事件提出上開土地
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事件之第一、二審判決,而為釋明之
基礎一節,堪認被上訴人上開抗辯,自非無據。因而,被
上訴人提出假處分聲請,尚屬法律上正當權利之行使,並
依法實施假處分保全執行,尚難認定有何不法侵害上訴人
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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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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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108 年重上字第 170 號民事判決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 ... ort=DS&ot=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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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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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30 23:16
又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聲請系爭
處分時,隱匿其已履行拆除系爭土地地上物之事實,而構
成不法之侵權行為云云。惟查,上訴人係本於如附表一所
示之確定判決而對被上訴人聲請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被
上訴人因而履行拆除地上物,然被上訴人向原法院聲請系
爭假處分之際,其確實獲得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事件
之101年3月27日第一審判決、102年5月14日第二審判決之
勝訴,並已向原法院表明上訴人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
訟事件已上訴最高法院,仍未判決確定之事實,故被上訴
人抗辯其信賴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事件之判決,而聲
請假處分,以保全優先承買權法律上利益,尚非無據。上
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故意隱匿系爭租約已不存在、已履行拆
除系爭土地地上物等事實,而構成背於誠信、善良風俗之
方法,對上訴人顯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之不法侵害云云,尚
不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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