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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撤銷假處分裁定之聲請和撤回假處分之執行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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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5-30 23:06
標題:
撤銷假處分裁定之聲請和撤回假處分之執行不同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0-5-30 23:12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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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20日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
裁定,被上訴人之撤銷意思表示,使已生效之系爭假處分
聲請溯及既往失效,被上訴人應負賠償責任云云,並提出
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20日提出之民事撤銷假處分裁定狀(
附於原法院107年度裁全字第221號卷)可佐,惟系爭假處
分裁定係因上訴人之聲請而撤銷,已如上述,且被上訴人
復於107年6月25日具狀撤回107年6月20日所為撤銷之聲請
,亦有被上訴人107年6月25日民事聲請狀可佐(附於原法
院102年度裁全字第221號卷),原法院並非依據被上訴人
之聲請而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自無可議之處。至於上訴
人認為被上訴人之撤銷意思表示,使已生效之系爭假處分
聲請溯及既往失效云云,查假處分裁定之撤銷,無論債權
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是否合法,或有無理由,法院均有對之
為裁判之義務,應以裁定為之,而非一經債權人或債務人
之聲請,即生撤銷之效力,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107年6
月20日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使已生效之系爭假處分
聲請溯及既往失效云云,顯有誤解。又上訴人另主張被上
訴人於107年6月20日聲請撤回系爭假處分執行部分,,固
有被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請撤回假處分執行狀(附於原法
院102年度司執全字第1295號卷)可佐,查民事訴訟法第
533條準用第531條第1項、第530條第3項規定部分,係指
債權人撤銷假處分裁定之聲請,而非撤回假處分之執行,
被上訴人於107年6月20日具狀撤回系爭假處分之執行,與
上開規範之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要件,並不相符,
故上訴人此部分主張,亦屬無據。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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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30 23:07
綜上,系爭假處分裁定之撤銷,係基於系爭假處分事件之
債務人即上訴人聲請所為,顯與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準用
同法第531條第3項所定「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之
法定要件不符,上訴人主張依上開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
損害賠償責任,並應給付如其聲明所載之金額及法定遲延
利息,要屬無據,不應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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