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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受託契約第一條約定: 依2750號函代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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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5-24 21:23
標題:
受託契約第一條約定: 依2750號函代沖銷
[size=15.1581px]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金簡上字第 1 號民事判決
被上訴人於對上訴人為高風險帳戶通知後,於帳戶風險
指標低於25%時即可代上訴人執行沖銷(即平倉)作業
之約定,已依系爭受託契約第1條約定,因臺灣期貨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06年4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275
0號函限制期貨商至少需於帳戶風險指標低於25%起,於
對期貨交易人為高風險帳戶通知後,即應開始執行代為
沖銷作業,而訂入受託契約;且被上訴人就此受託契約
變更亦已書面通知上訴人,亦為上訴人所不爭執,則上
訴人自無從諉為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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