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184和179的選擇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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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5-11 11:01
標題:
184和179的選擇合併
[size=15.1581px]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4094 號民事判決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
。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
9 條定有明文。本件就原告前揭勝訴部分,其基於選擇合併
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為同一聲明,本院即毋庸再行審酌;
至其敗訴部分,既係因上開提領款項實際用於支付楊周秀輝
之喪葬費及醫藥費所致,則被告亦未因此受有利益,而與前
揭不當得利規定之要件有間。是原告另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其餘132,300 元予原告與被告楊春淦公同共有
(即前揭敗訴部分),亦屬無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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