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與其他財產歸屬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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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2-25 21:26
標題: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與其他財產歸屬之契約
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 ,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法定財產關係消滅 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 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民法第1005條、第1030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然 民法1030條之1 第1 項前段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非 強制規定,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妻間就婚後財產扣除 婚姻中負債之剩餘財產如何分配,
當可另為特約
,確認剩 餘財產之歸屬,或約定是否行使、是否拋棄剩餘財產差額 之分配請求權。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2-25 21:27
二、
雙方同意在上述所協議內
容之外的財產及債務,各自名下之財產歸各自所有,各自
名下之債務各自理直,與對方無關,且雙方同意拋棄對對
方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權。
…」,此有該離婚協議書影本
在卷可查,可知兩造之離婚協議書上,已載明雙方互相拋
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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