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聽過倫敦,沒聽過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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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2-17 23:07
標題:
聽過倫敦,沒聽過敦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130 號民事判決
原告雖主張兩造提起本件訴訟後隨即分房等語,然除夫妻
本無同住一房之義務,且夫妻間於婚姻中性關係之發生亦
不以同房生活為前提,是自不能逕以兩造有分房之情,即
推認被告於兩造分房期間拒絕與原告
敦倫
,致使雙方間婚
姻關係存有破綻;退步言之,即便兩造於分房後未存有任
何性關係,惟審之夫妻間之性生活圓滿與否,雖係構成婚
姻生活之重要一環,然夫妻間性關係與性生活之需求或滿
足,本無從加以強求,以勉強方式為之,除有違個人之性
自主權,且亦破壞夫妻間互愛之本質,況圓滿婚姻固應包
含兩性性生活之協調,然維繫婚姻之基礎應係夫妻全面在
精神、肉體及經濟等各方面經營共同生活,不應僅限於性
生活關係之一環,亦即夫妻間有以愛與信賴所構成之感情
基礎,彼此並有共營美滿及幸福家庭之真摯之情感,故即
便夫妻於婚姻生活間不存有性關係,亦難構成婚姻中存有
不能維繫婚姻之重大事由,且由本件兩造分房係因原告主
動搬離兩造原同住之房間,故原告應負較重之責任一節以
觀,益徵原告以兩造於原告提起本件離婚訴訟後即已分房
為由,請求依前開民法第1052條第2項判決離婚,於法尚
有未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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