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日盛的一定範圍市價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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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0-1-15 20:47
標題:
日盛的一定範圍市價委託
、經查,系爭帳戶經原告於107 年2 月6 日上午8 時48分以手
機發送簡訊予被告為高風險通知,此有原告簡訊發送平台記
錄查詢1 份(見北院卷第123 頁),又原告於系爭帳戶風險
指標低於25% 後,依受託契約及代為沖銷作業之程序,先以
「一定範圍市價委託」進行代為沖銷,惟仍有部分無法成交
,而就剩餘未成交部位,改以市價代為沖銷作業,始陸續完
成沖銷作業乙節,此有107 年2 月6 日委託/ 成交回報資料
表可佐(見本院卷14至23頁)。是原告執行上開代沖銷作業
,非以一鍵平倉方式,並非直接將被告之未平倉部位送交市
場搓合,亦非逕以市價委託進行,故被告所稱原告濫用一鍵
平倉草率完成平倉云云,洵屬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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