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由D人保留難以變現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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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2-18 21:05
標題: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而由D人保留難以變現的土地
聲請人名下有坐落臺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原
住民保留地),因地處偏遠又屬原住民保留地,難以變價
,司法事務官於清算程序中,經相對人同意而未就上開土
地進行變價程序,並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而由聲請人繼續
保有上開土地。當債務人名下財產因交易市場無購買意願
而無法換價,法院終止清算程序而繼續由債務人保有該財
產,此時法院仍可踐行消債條例之法定程序後裁定免責,
其所形成之債務人就剩餘債權無庸清償,卻又能保有名下
財產之結果,不違反消債條例之規範意旨,債務人之免責
仍具備法律上之正當性(
相同結論,參考本院108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3號民事裁定
):不可歸責債務人之情形
下,即使擔其名下財產無法供各債權人滿足債權,亦不能
影響債務人獲免責之權利。本件聲請人名下之原住民保留
地,因地處偏遠,經評估後無市場交易價值,司法事務官
乃未進行變價程序,且相對人於清算程序中,亦因其交易
困難而同意不對上開土地進行變價程序,均經本院查詢卷
宗屬實。由於債務人於清算程序中對於上開土地已無管理
權限,既交由債權人進行變價程序,是否順利變價,非債
務人所得掌握;且當無法變價時,該土地於法律上可評估
為已無市場價值,讓債務人保有無市場價值之財產,不違
反消債條例第134條各款關於清償誠信之規定。消債條
例於清算程序之免責制度,已對於債務人設有適當之事前
、事後監督機制,藉以保障債權人公平受償之可能。詳言
之,消債條例除有規範各項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之規定,
消債條例第146、147條對於妨害債權人受償之行為定有毀
損債權之刑事犯罪,於事前督促債務人誠信進行程序;法
院裁定債務人免責後,在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裁定確定
之翌日起2年內,債權人發現可分配於債權人之財產時,
仍得聲請法院裁定許可追加分配(消債條例第128條規定
),倘債務人經免責後,土地於前述2年期間內發生價值
上漲之情形,債權人仍得就此市價浮動之利益取償;若免
責確定後1年內經發現債務人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以
不正當方法受免責裁定者,法院得撤銷其免責裁定(消債
條例第139條規定),於事後確保免責裁定之適當性。是
以,關於債權人與債務人間權利之平衡,業均為立法者所
考量,明定於法律,法院足可據以判斷債務人是否免責。
倘債務人已通過監督機制之檢驗,其保有該無法變價之土
地之偶然結果,不應影響其依法定程序免責債務之正當性
(
郭玉林,〈消費者債務清算程序之別除權─其價值顧
慮及行使方法
〉,《月旦裁判時報》,73期,107年,80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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