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瑕疵之自行修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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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30 20:48
標題:
瑕疵之自行修補
按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
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民法第493條第1
項、第2項規定可稽,是關於有應可歸責於承攬人之工作
瑕疵,承攬人經定作人定期限修補而逾期未為修補者,定
作人即得自行修補,並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之必要費用
(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771號裁判意旨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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