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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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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0-24 10:41
標題: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0-24 10:57 編輯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14 號民事判決
按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共同訴訟
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
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
1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3 人應負共同過失侵權行
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而原告主張
系爭火災應由台電公司負賠償責任,雖為宏恩公司與宏聚公
司所肯認,惟宏恩公司與宏聚公司此行為不利於台電公司,
揆諸首揭說明,對於全體不生效力,先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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