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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違反董事忠實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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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9-29 20:25
標題:
違反董事忠實義務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29 20:31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36 號民事判決
甲○○為原告公司股東兼董事,其發現原告公司於106年度 上半年之銷售額比前二年大幅減少近5成,遂於106年7月31 日至8月14日連續以10封存證信函,要求擔任董事長之被告 召開董事會與股東會向其餘董事、股東報告,說明公司訂單 減少原因,並研擬對策與方針。此攸關公司營運重大事項, 依首揭說明,應屬於法有據。被告置其請求未理,應有違背 董事長之職務。又公司宣布停業、資遣全部員工,均將導致 公司不能營業,有違公司成立之目的,更影響全體股東重大 權益,理應召開董事會取決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而依委 任契約之意旨,並應向全體股東報告顛末,共同研擬對策與 方針。縱認被告已充分取得並深入了解相關訊息後,綜合評 估考量後所作之決定,依
公司治理之精神
,程序上仍應本於 委任義務履行公司法相關規定,不得專擅為之。惟被告竟置 公司股東兼董事之請求未理,復擅自宣布公司停業及資遣全 部員工,顯有違背股東委任其處理事務應盡之義務,及關於 公司業務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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