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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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清算過程C/D表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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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9-12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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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清算過程C/D表示意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9-12 16:11 編輯
[size=15.1581px]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8 年消債職聲免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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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廖梓涵表示:
伊於107年9月生產幼子後,為減輕家中壓力,自107年12月5
日起以兼職方式開始工作,於108年7月11日另尋得新職,每
月薪資為2萬7000元,此外並無領取租屋津貼、低收入戶補
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社福補助;又伊領薪後會給予配
偶8000元作為分擔家庭開銷之用,主要用於支付與現任配偶
所生育二名子女的扶養費用,其餘家庭開銷費用均由配偶負
擔,其中新生幼子至二歲前可受領每月生育補助2500元,該
補助款均係由配偶統籌支配,此外配偶的父母亦會在家中協
助照顧二名子女;另伊與兄長共同扶養母親,每月協助負擔
3000元,其餘費用由兄長負擔;另伊與前任配偶共同扶養先
前所生育二名子女,每月協助負擔3000元,其餘費用由前夫
負擔。本件請求裁定准予免責等語。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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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12 16:11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債權人遠東銀
行)表示:
依先前開始清算裁定所載,債務人未為釋明何以於本件開始
更生後,未能積極尋覓正職或其他兼職工作以增加收入,僅
以配偶給予之扶養費用作為更生方案之收入來源,且其所提
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於可供履行更生方案之財產未列入以其
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保單,屬未履行協力義務,致更生程序
無法進行,已符合消債條例第134條第8款所定不免責情事,
故本件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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