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未成年子女的支出打七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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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8-26 13:09
標題:
未成年子女的支出打七折
至聲請人陳稱其離婚後,2 名未成年子
女與父母居住於臺東,前配偶每月僅支付2 名未成年子女
扶養費各1,500 元,共計3,000 元,其每月需支出之2 名
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用共計24,000元,本院衡以一般情形
,未成年人日常生活較為單純,其支出應較成年人為低,
爰依108 年度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12,388元之
1.2 倍之
7 成
為標準計算,並扣除生母支付之扶養費用3,
000 元,是核估聲請人對2 名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應以17,
812元(計算式:12,388元×1.2 70%×2 -3,000元=
17,812元)為適當,聲請人所陳報之金額逾上開金額部分
,應予剔除。
ty 108 消債更 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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