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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2-7 09:41
標題: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7-12-27 12:17 編輯

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579號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7-12-27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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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
    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債務人為前項
    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又按同條例第151 條第1 項受請求之金融機構應於協商成立
    之翌日起七日內,將債務清償方案送請金融機構所在地之管
    轄法院審核,但當事人就債務清償方案已依公證法第13條第
    1 項規定,請求公證人作成公證書者,不在此限;前項債務
    清償方案,法院應儘速審核,認與法令無牴觸者,應以裁定
    予以認可,認與法令牴觸者,應以裁定不予認可,復為同條
    例第152 條第1項 、第2 項所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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