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107板簡1362號判決: 頼慶和,你贏了,法官,我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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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7-29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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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板簡1362號判決: 頼慶和,你贏了,法官,我感謝你。
J:
故依上開受託 契約第1條約定及期交所106年4月13日臺期結字第1060300 2750號函說明三之意旨,盤中高風險帳戶之通知,實為原 告執行代為沖銷作業前之義務,且該通知義務不得於契約 中以其他方式加以免除。本件原告於107 年2 月6 日上午 開盤後,認被告之期貨選擇權交易帳戶風險數值低於25% ,而屬高風險帳戶,即應對被告為高風險通知,使被告有 機會追補保證金以維持其權益,尚不得於未進行通知前即 強制代為沖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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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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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29 14:56
原告主張其曾以手機簡訊對被告為高風險通知乙節,為被
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其已履行通知義務之事實負舉證
責任。惟依原告提出之三竹公司簡訊發送紀錄所示,三竹
公司於107 年2 月6 日上午8 時50分代原告發送至被告使
用之0000000000行動電話之高風險通知簡訊並未成功發送
,發送失敗原因為「逾時無送達」,此有三竹公司簡訊發
送狀態明細及該公司說明簡訊發送失敗原因之電子郵件在
卷可憑,而被告上開行動電話門號於107 年2 月6 日當天
並未接收到任何簡訊通知,此亦有被告提出之台灣大哥大
受話通話明細單附卷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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