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期貨商在砍倉前仍會看電腦該客戶是否被高風險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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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7-13 10:32
標題:
期貨商在砍倉前仍會看電腦該客戶是否被高風險通知
[size=15.1581px]關於兩造簽署系爭契約究否違反期交所業務規則第44條、期 貨商於營業場所外辦理開戶作業前置作業應行注意事項第3 點第4款規定、或內控制度CA-21120客戶徵授信作業、期交 所業務規則第21條第3項、期貨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等規 定,均僅涉行政規則之違反,與系爭契約效力無關。又所謂 風險指標低於25%依法強制平倉,係指當日收盤前全部予以 強制平倉即符合內控制度規定,此觀期交所查核報告認定原 告強制平倉時點符合內控規定及期交所106年4月13日臺期結 字第10603002750號函可明。故被告抗辯本件應於8:52進行 強制平倉作業,應有誤會。況兩造簽署系爭契約包含「交易 人採行整戶風險保證金計收方式(SPAN)約定書」,SPAN( 標準投資組合風險分析)為保證金計算風險控制系統,觀諸 被告提出以8:52之成交價為基準製作即時平倉計算表(下 稱附表1,詳本院卷第505至507頁),亦有未計算波動率風 險值(SPAN)之錯誤。而實際於實務操作上,除委託人要求 立刻平倉外,通常期貨商尊重客戶的意願,先讓其自行掛價 平倉,本件被告亦自行平倉至8:55:33。且以本件而言,8 :50:44被告帳戶風險指標固為-176.75%,然因被告自行平 倉結果8:51:35風險指標已變更為25.06%,迄8:55:33被 告尚有自行掛在期貨交易市場未成交口數,而未列入待砍倉 名單。因當日原告客戶待砍倉305人次,共砍倉9,139筆,成 交2萬7,208口。
砍倉前需先確認是否已有高風險通知,
帳戶 內是否已補足保證金,風險數值是否確低於25%,始能開始 進行強制平倉。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7-13 11:12
107年2月6日8:45開盤後台股指數大跌,被告交易部分全部
為Sell Put(賣賣權)3,125口,總交易口數為3,125口。被
告於當日上午8:49:35至8:55:33以掛限單價方式自行平
倉,共計成交325口。原告係自8:59:42開始代被告沖銷全
部未結清之帳戶部位,於當日9:01:56執行平倉完畢,被
告帳戶之整戶權益數於沖銷後為負5,478萬1,573元等情,並
有當日成交清單(詳原證5)、被告自行委託紀錄(詳原證6
)、買賣報告書(詳原證9)附卷可佐;且核與本院向期交
所調取107年3月查核報告(詳本院卷第194至195頁)內容相
符。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7-13 12:37
NTP 107H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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