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0206後代理人進行財產轉讓後有民法第87條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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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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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1 13:19
標題:
0206後代理人進行財產轉讓後有民法第87條之情事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7-11 14:45 編輯
TPE G1 107重訴1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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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股市於107 年2 月5 日無預警大跌,造成國際金融市 場大幅波動,國內期貨交易市場行情於次日即同年月6 日 ,開盤後即呈現巨幅震盪趨勢。依系爭帳戶交易紀錄所示 ,當日開盤時(8 時45分00秒),系爭帳戶已先自行平倉 139 口,未沖銷期貨及選擇權部位口數尚餘7,044 口。而 系爭帳戶於8 時47分26秒時之權益數,業低於未沖銷期貨 及選擇權部位之維持保證金,伊隨即辦理高風險帳戶通知 作業,以簡訊通知陳宣寰補足至原始保證金之數額。又於 9 時49分01秒時,系爭帳戶未沖銷期貨及選擇權之風險指 標已低至-90%,業達102 年7 月1 日公告修訂後(下稱修 訂後)系爭受託契約第17條第2 項所定「風險指標低於25 % 」之代為沖銷條件,是則,伊隨後即進行代為沖銷作業 ,沖銷後系爭帳戶仍生超額損失(Overloss)2,037 萬5, 391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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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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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1 14:45
經查,原告對被告黃紳庭有系爭連帶債權存在,且系爭買
賣債權、物權行為、訟爭買賣債權、物權行為均因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無效,迭於前為認定。而系爭買賣債權、物權
行為、訟爭買賣債權、物權行為既屬無效,被告黃紳庭即
尚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然系爭不動產上現存有被告
楊淑芳、黃意惠所有權之登記,自屬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之妨害,被告黃紳庭當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
,請求被告楊淑芳、黃意惠依序塗銷系爭、訟爭移轉登記
。又被告黃紳庭怠於行使前開權利,乃致原告之系爭連帶
債權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則原告為保全債權,依
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第1 項規定,代位被告黃紳庭依
序請求被告楊淑芳、黃意惠塗銷系爭、訟爭移轉登記,自
屬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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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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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1 14:48
缺乏具體化之陳述
惟按,金錢消費借貸為契約一種,須當事人間互相表示借
貸意思一致,且貸與人將金錢之所有權移轉於借用人,始
生效力,故當事人以金錢消費借貸契約為訴訟上之主張,
應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
責任(最高法院104 年度台上字第1946號、106 年度台上
字第2721號、107 年度台上字第810 號判決論旨參照)。
被告黃紳庭、楊淑芳雖陳稱:被告黃紳庭前曾多次向被告
楊淑芳借款,總計2,200 萬元云云,然被告黃紳庭、楊淑
芳就案涉借款中各筆款項之借貸時間、價金交付方式、約
定利息、清償期及其他權利義務關係等交易重要事項,均
未能為具體化之陳述(本院卷一第170 至171 頁),業見
案涉借款是否存在,已非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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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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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1 14:52
然交付票據之原因多端
,非僅囿於金錢借貸或給付利息,故除別有證據外,僅票
據之簽發、收受或提示付款行為,尚不足以證明金錢借貸
契約之成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98號判決論旨參
照),是縱認被告黃紳庭前曾簽發系爭本票,亦無足證明
案涉借款關係即屬成立。綜合上開事證,被告黃紳庭、楊
淑芳所指案涉借款關係應非存在,甚屬顯然,則渠等主張
以案涉借款之金額2,200萬元抵償系爭不動產之買賣價金
云云,當難憑信。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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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1 15:01
依被告黃紳庭
、黃意惠間親誼、經濟生活關係之聯繫,衡情被告黃意惠
應無不知之理。被告黃意惠於系爭不動產將來高度可能受
債權人追償之情形下,猶以2,800 萬元之高價向被告楊淑
芳購買系爭不動產,復與社會常情不符,茲均見訟爭買賣
契約並非常態買賣交易,甚屬灼然。依上至所示各節
,復佐之被告黃意惠具為被告黃紳庭脫免、規避責任之惡
意情形(詳上3認定),堪認訟爭買賣債權、物權行為,
亦屬被告黃紳庭、黃意惠間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所為,亦可
確定。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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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1 15:02
有87的情事,再來談塗銷+移轉
經查,原告對被告黃紳庭有系爭連帶債權存在,且系爭買
賣債權、物權行為、訟爭買賣債權、物權行為均因通謀虛
偽意思表示無效,迭於前為認定。而系爭買賣債權、物權
行為、訟爭買賣債權、物權行為既屬無效,被告黃紳庭即
尚為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人,然系爭不動產上現存有被告
楊淑芳、黃意惠所有權之登記,自屬對系爭不動產所有權
之妨害,被告黃紳庭當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規定
,請求被告楊淑芳、黃意惠依序塗銷系爭、訟爭移轉登記
。又被告黃紳庭怠於行使前開權利,乃致原告之系爭連帶
債權有不能受完全滿足清償之虞,則原告為保全債權,依
民法第242 條、第767 條第1 項規定,代位被告黃紳庭依
序請求被告楊淑芳、黃意惠
塗銷
系爭、訟爭
移轉
登記,自
屬有據。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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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7-11 15:06
又系爭、訟爭移轉登記塗銷後,於其法律效果,即當然回
復為原有登記之狀態,原告並無聲明於訟爭移轉登記塗銷
後,回復為被告楊淑芳名義所有,及於系爭移轉登記塗銷
後,回復為被告黃紳庭所有之必要。然原告該部分聲明,
僅屬塗銷登記後法律效果之贅載,非足影響判決之結論,
爰不另為駁回之諭知,應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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