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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勞動力的減損不看過去是否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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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6-26 08:30
標題:
勞動力的減損不看過去是否有工作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6-26 08:32 編輯
裁判字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訴字第 3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按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害賠償,旨在補償受侵害人於通常情形│
│ 2,034,053元 │ 下有完整勞動能力時,憑此勞動能力陸續取得之收入,被害│
│ │ 人身體或健康遭受損害,致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其本身即│
│ │ 為損害,並不限於實際所得之損失;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
│ │ 侵害而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
│ │ 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
│ │ 酌定之,不能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故所謂減少或殘│
│ │ 存勞動能力之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
│ │ 入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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