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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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4-14 23:09
標題: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按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 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企業經營者違反上開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 ,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 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消費者保護法第7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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