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醫療上的侵權行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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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3-28 11:44
標題:
醫療上的侵權行為要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醫字第10號
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兩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 件,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 第481 號判例參照)。又病患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 醫事人員賠償損害者,須醫事人員因故意、過失造成病患受 有損害。而侵權行為法規範目的,在於合理分配損害,因此 過失認定應採客觀標準。就醫療事故而言,所謂醫療過失行 為,係指行為人違反依其所屬職業,通常所應預見及預防侵 害他人權利行為義務。所謂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則係指醫 療行為須符合醫療常規而言。從而,行為人如已依循一般公 認臨床醫療行為準則,以及正確地保持相當方式與程度之注 意,應認已為應有之注意。而醫療行為係屬可容許之危險行 為,醫療之主要目的雖在於治療疾病或改善病患身體狀況, 但同時必須體認受限於醫療行為之有限性、疾病多樣性,以 及人體機能隨時可能出現不同病況變化等諸多變數交互影響 ,而在採取積極性醫療行為之同時,更往往易於伴隨其他潛 在風險之發生,因此有關醫療過失判斷重點應在於實施醫療 之過程、要非結果,亦即應著眼於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 中恪遵醫療規則,且善盡注意義務;如醫師實施醫療行為, 已符合醫療常規,即難認醫師有不法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 4 年度台上字第700 號裁判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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