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動產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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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3-18 20:28
標題:
動產抵押權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3-18 22:52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44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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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於系爭本票上自行填載金額99萬元、發票日106 年1 月 20日,惟原告二人並未於系爭本票填載金額及發票日,系爭 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原告二人雖有簽立授權書, 但係授權被告得視實際狀況自行填載,所謂「實際狀況」應 指原告真實借款金額或借款後未繳納還款之餘額。依原告與 被告及升馳公司所簽立之系爭契約,契約開頭明訂原告同意 將標的物依
動產擔保交易法
之規定辦理最高限額之第一順位
動產抵押權
登記予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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