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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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3-7 11:13
標題:
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3425號
P ARGUMENT:
另 依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81條第 2 項第2 款規定(下稱系爭操作辦法原告準備(二)狀附表誤載 為第39條第2 項第2 款,逕更正之):「證券商於委託人有 下列情事之一者,除第二款及第三款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經 處分該筆融資融券擔保品後,不足抵償債務者,即以其信用 帳戶內之其他款項抵充,經抵充仍有不足者,應通知委託人 於次一營業日補足;未補足者,證券商得於債務清償範圍內 ,適用第三項規定,就委託人信用帳戶內餘額予以處分,處 分所得抵償債務後如有剩餘者,應返還委託人;如不足抵償 債務者,則通知委託人限期清償:二、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未 經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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