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民法2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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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3-4 22:13
標題:
民法28條的規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93號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 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 ,亦為公司負責人。公司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蔡青如行為時為被告太平洋公司之經理人,經營管理被 告太平洋公司之事務為其職務範圍,在此範圍內被告蔡青如 為公司法上之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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