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惡夫先告狀? tpe g1 107訴3927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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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2-17 23:06
標題:
惡夫先告狀? tpe g1 107訴3927原告敗訴
老公私自進老婆與第三人租屋處捉姦,有涉犯刑法306以及315-1之虞。拿到的畫面也沒有證據能力。
末按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規定,其所謂「無故 」,係指欠缺法律上正當理由者而言,縱一般人有伸 張或保護自己或他人法律上權利之主觀上原因,亦應 考量法律規範之目的,兼衡侵害手段與法益保障間之 適當性、必要性及比例原則,避免流於恣意。現行法 就人民隱私權之保障,既定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 關法律,以確保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不受非法侵害,而 以有事實足認該他人對其言論及談話內容有隱私或秘 密之合理期待者,依該法第3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之 規定進行通訊監察之必要,固得由職司犯罪偵查職務 之公務員,基於偵查犯罪、維護國家安全及社會秩序 之目的,並符合法律所明定之嚴重危害國家、社會犯 罪類型,依照法定程序,方得在法院之監督審核下進 行通訊監察,相較於一般具利害關係之當事人間,是 否得僅憑一己之判斷或臆測,藉口保障個人私權或蒐 證為由,自行發動監聽、跟蹤蒐證,殊非無疑。質言 之,夫妻雙方固互負忠貞以保障婚姻純潔之道德上或 法律上之義務,以維持夫妻間幸福圓滿之生活,然非 任配偶之一方因而須被迫接受他方全盤監控自己日常 生活及社交活動之義務,自不待言。故不得藉口懷疑 或有調查配偶外遇之必要,即認有恣意窺視、竊聽他 方,甚至周遭相關人士非公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之舉措,率謂其具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893號判決意旨復同此見 解。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2-17 23:10
真實發現固為民事程序之重
要目的,惟其目的受限於處分權主義、辯論主義常無法
貫徹,為求法秩序一致,民事程序於追求真實發現時,
仍有就憲法規範保障權利、誠信原則、正當法律程序等
價值綜合權衡之必要,若有以重大侵害人格權、隱私權
而取得之證據方法,發現真實與促進訴訟之要求即有退
讓之必要。雖民事訴訟法無類似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
項之規定,惟自憲法秩序與價值之一致性,同屬司法權
之民事訴訟程序,當無自外於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
且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
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民法第148條定有明文,此誠實信用原則除於公法領
域適用外,於程序法上亦應加以援用。
準此,於民事程
序中倘允許採認違法取得之證據,無異形同對於違法行
為之鼓勵。是於民事程序亦應透過個案衡量兩造權利受
保護之必要性,尤其是被違反法規所保護之法益及舉證
人於訴訟上利益,在兼顧比例原則下具體衡量,對於違
反程序法或實體法之規定所取得之證據資料,衡諸正當
法律程序、訴訟誠信、法秩序統一性、抑制違法收集證
據等價值,仍須在一定限度內,就違法取得證據資料之
證據能力加以限制之必要。是故無證據能力之證據資料
因需排除於訴訟程序外,則其是否能證明待證事實真偽
,即非法院所得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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