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債權讓與與保險代位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2-11 19:18
標題:
債權讓與與保險代位
105保險上33
3.查
上訴
人雖同時主張
債權讓與
及保險代位,然已指定順序優 先主張
債權讓與
(見本院卷一第390 頁、卷三第22頁),而 香奈兒公司與
上訴
人間之
債權讓與
,僅須符合民法第294 條 第1 項、第297 條第1 項規定之要件即為已足,不以系爭保 險契約有效為必要,從而,被
上訴
人就系爭保險契約所為各 該抗辯,無論是否可採,均不影響
上訴
人因
債權讓與
而取得 香奈兒公司對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