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應繼分之前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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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5 19:08
標題:
應繼分之前付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5 19:24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家訴字第148號
足證系爭房屋土地係應 繼分之前付。依照附證七之協議書可知,被告母親明示系爭 房屋為遺產之先行分配,且屬未來遺產分配之先行扣除,而 不得再分配房屋。系爭房地屬於民法第1173條被告母親遺產
應繼分之前付
,而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因繼承或 其他
無償取得之財產
,不在剩餘財產計算標的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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