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夫妻間互贈財產,受贈之一方處分後成為特有財產
[打印本頁]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5 14:41
標題:
夫妻間互贈財產,受贈之一方處分後成為特有財產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5 14:48 編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家訴字第108號
原告主張系爭不動產係原告於95年9 月29日以夫妻
贈與
方式
贈與
被告,嗣經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撤銷
贈與
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在案,被告本應回復登 記,被告卻在102年6月26日出售系爭不動產予第三人,並獲 取價金等情,業據原告提有新北市地籍異動索引、本院101 年度板簡字第2039號簡易民事判決、抵押權塗銷同意書、財 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會員報送授信資料明細為證;而被 告固不否認前揭事實,惟辯以前揭判決並不影響
贈與
行為, 況前揭判決業經其子簡弘一還款後已經銀行撤回訴訟而無效 ,並提有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查詢結果、還款協議書為證。 經查,原告將系爭不動產
贈與
被告之移轉登記行為,雖經本 院102年2月21日以101年度板簡字第2039號民事判決兩造就 系爭不動產之
贈與
登記應與撤銷,惟該案原告萬泰商業銀行 於102年3月21日已具狀撤回起訴而使全案判決未告確定,此 有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2039號案卷可參,足認兩造間就系 爭不動產之
贈與
行為未經確定判決撤銷,亦未經債權人萬泰 商業銀行將兩造間之
贈與
登記行為塗銷,是系爭不動產之所 有權最終仍應歸屬於被告,且被告取得系爭不動產之登記原 因為夫妻
贈與
,此亦有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被告 亦自承系爭不動產為兩造婚姻關係存續中原告無償
贈與
被告 ,且房貸皆為原告所繳納,
贈與
時貸款業已繳清等情無誤, 足認系爭不動產仍應視為被告婚後因受
贈與
而無償取得,是 在被告未舉證證明被告係有償取得系爭不動產前,依上揭規 定,系爭不動產自不得視為被告之婚後剩餘財產,又系爭不 動產業經被告於102年6月26日予以出售,因系爭不動產應視 為被告無償取得之特有財產,其出售所得之價金或增值部分 自非剩餘財產計算之範圍,故原告上開主張,應屬無據。
歡迎光臨 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https://lawshare.optionshare.tw/)
Powered by Discuz! X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