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作時律師 0918713101
標題:
買賣或承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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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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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3 13:41
標題:
買賣或承攬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19-1-3 13:54 編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584號 (下同)
按解釋契約,固須探求當事人立約時之真意,不能拘泥於契 約之文字,但契約文字業已表示當事人真意,無須別事探求 者,即不得反捨契約文字而更為曲解。(最高法院17年上字 第1118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 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稱承攬者,謂 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 ,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490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 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 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人 之真意釋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 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 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 之混合契約(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判決意旨參照 )。
作者:
sec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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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3 13:53
綜上,系爭合約係屬買賣而非承攬,且兩造並未約定以原告
所提供之LLDPE為主原料配方作為系爭吹膜機之產出產品原
料,而被告業已履行債之本旨,且其所交付之系爭標的物均
符合系爭合約所載之規格,原告雖主張依其所使用以LLDPE
為主要原料配方,其所產生之產品顯無法達到原告之標準,
係有重大瑕疵,尚非可採。從而,原告主張被告就系爭吹膜
機之瑕疵,應依民法493條第2項、第495條第1項之規定負擔
瑕疵擔保責任、第227條規定負債務不履行之責任,為無理
由,則其請求被告應賠償系爭標的物之修繕費用、試料費用
及所失利益,均無足採。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19-1-3 13:54
按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
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
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民法第22
7條第1、2項定有明文。又出賣人就其交付之買賣標的物有
應負擔保責任之瑕疵,而其瑕疵係於契約成立後始發生,且
應可歸責於出賣人之事由所致者,則出賣人除負物之瑕疵擔
保責任外,同時構成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最高法
院87年台上字第575號判決要旨參照)。又按當事人主張有
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復有明定。負舉證責任之當事人,須證明至使法院就該待
證事實獲得確實之心證,始盡其證明責任。而買受人受領買
賣標的物後,主張出賣人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為出賣人
所否認時,應由買受人先就物之瑕疵存在之有利於己事實,
負舉證責任,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出賣人於其抗辯之事實
,始應負證明之責(最高法院104年度台再字第20號判決意
旨參照)。
作者:
sec2100
時間:
2021-9-30 21:00
本帖最後由 sec2100 於 2021-9-30 21:09 編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訴字第 3367 號民事判決
經查,原告係製造真空漂浮輪及高壓真空吸風機等產品之
公司,且可依客戶需求,訂製不同直徑或不同網目數之真
空漂浮輪,亦可依據客戶實際使用技術來評估訂製等節,
有原告官方網站擷圖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 至143 頁
),又所謂客製化產品係指依照不同客戶之需求,製造與
一般對外銷售之定型化產品有所差異之產品,用以滿足客
戶特定需求的一種產品銷售模式,尚難僅以系爭漂浮輪係
原告依被告提出之系爭圖面製作,即逕認系爭契約為承攬
契約,仍須視兩造之真意係重在工作之完成,或是重在財
產權之移轉,或是無所偏重等情形來認定。參以被告自認
係為了要生產系爭生產線,須借重原告此方面之技術,而
欲以系爭漂浮輪及系爭5P吸風機作為系爭生產線之部分零
件等節(見本院卷第109 頁),可知被告於訂購前,就系
爭漂浮輪已有特定之用途及需求,固非一般標準及規格化
之產品所能直接滿足,惟本質上仍為真空漂浮輪,技術上
並無特別不同之處,僅就尺寸、直徑、網目數等細項需依
系爭圖面進行調整,核心技術並未改變,且系爭生產線後
續之組裝製作,亦不需原告參與。簡言之,被告簽訂系爭
契約之目的,係為了補足在真空漂浮輪及高壓真空吸風機
領域不足之技術,至於系爭生產線後續實際之組裝製作,
均可由被告自主完成而與原告無涉,且系爭生產線本來即
為被告之製造項目,足認兩造當時之意思
,係重在財產權
之移轉
,被告係要以系爭漂浮輪及系爭5P吸風機來製造系
爭生產線,兩造並未有偏重要完成何工作之意思,是系爭
契約應定性為買賣契約,始符兩造締約時之真意。被告辯
稱系爭契約為承攬契約,即難認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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